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原告重慶市合川區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建司)與被告重慶市鑫威防火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威公司)、重慶市怡伶消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教育建司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資質的建筑企業。2013年10月10日,鑫威公司為在重慶市合川區新設立怡伶公司,與教育建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位于重慶市合川區核心工業園的怡伶公司綜合樓、車庫及廠房工程發包給教育建司承建,同時約定了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后,教育建司隨即進場施工。2014年10月15日,鑫威公司與教育建司簽訂了《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鑫威公司將怡伶公司廠房及綜合樓的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教育建司施工,同時約定了承包方式、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由于怡伶公司已經設立并登記,鑫威公司和怡伶公司便共同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行使合同權利并履行合同義務。后由于鑫威公司、怡伶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教育建司便停止了涉案工程的施工。2016年9月22日,鑫威公司、怡伶公司與教育建司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書》,確認教育建司所有施工工程為合格工程,并確認教育建司施工的怡伶公司綜合樓、車庫及廠房工程的工程款為81894876.32元。各方在《工程結算協議書》中還確認,鑫威公司、怡伶公司共欠教育建司工程款53759876.32元,其中所欠工程款53759876.32元從2016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標準計算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截止停工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內容均未施工完畢,已經施工的部分均系教育建司施工完成。因鑫威公司和怡伶公司的資金鏈斷裂,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各方確認教育建司與鑫威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2014年10月15日簽訂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均于2016年9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并未有其他施工人員進場繼續施工。
本院認為,教育建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資質的企業法人,其與鑫威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2014年10月15日簽訂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教育建司和鑫威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同意將前述兩份合同的發包方由鑫威公司變更為鑫威公司和怡伶公司,且各方均予認可,其對合同主體的變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F各方當事人均同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9月22日解除,本院對此亦予確認。本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鑫威公司、怡伶公司與教育建司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書》,確認教育建司所有施工工程為合格工程,并確認鑫威公司、怡伶公司共欠教育建司工程款53759876.32元,其中所欠工程款53759876.32元從2016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標準計算支付資金占用利息?,F鑫威公司、怡伶公司同意按該金額和計算標準支付工程價款和資金占用利息,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各方均確認系鑫威公司和怡伶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于2016年9月22日解除?,F教育建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教育建司對其修建的位于重慶市合川區核心工業園的重慶市怡伶消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綜合樓、車庫及廠房工程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53759876.32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和范圍,故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一、原告重慶市合川區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鑫威防火設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2014年10月15日簽訂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均于2016年9月22日解除;
二、被告重慶市鑫威防火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怡伶消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重慶市合川區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759876.32元,并從2016年9月6日起至付清時止以53759876.32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三、原告重慶市合川區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其修建的位于重慶市合川區核心工業園的重慶市怡伶消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綜合樓、車庫及廠房工程在其已完工范圍內就該工程折價或者依法拍賣的價款在53759876.32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0599.38元,由被告重慶市鑫威防火設備有限公司、重慶市怡伶消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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