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原告何林與被告黃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何林的委托代理人吳洪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城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7000元;二、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5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560元;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
2015年7月9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收取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據一張。
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從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借款期限屆滿后,如被告不能按時還款則應承擔原告因追收借款所花費的訴訟費、律師費、并承擔20%的違約金。
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償還。
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黃城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被告系朋友關系。
2015年7月9日,原、被告簽訂《借據》一份,約定:一、被告向原告借現金27000元,于借據簽訂時由原告支付給原告,不另立據。
二、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應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還清借款。
四、借款期滿,被告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告不得要求利息。
但被告應當承擔原告追收借款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原告有權就延付部分收取20%的違約金。
同日,被告收取27000元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一張,對收到借款的事實予以確認。
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
原告為維護其權益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原告因委托律師代為辦理訴訟事宜支付了律師費5000元。
審理中,原告自愿放棄本案第三項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之規定,被告收取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書面收款收據一張,對收取借款的事實進行了確認,該借款合同已生效。
現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費進行了明確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之規定,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7000元、支付律師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審理中,原告自愿放棄違約金2560元的訴訟請求,系其民事處分權的行使,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黃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何林借款27000元;
二、由被告黃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何林因訴訟產生的律師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何林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4元,減半收取332元,由被告黃城負擔;此款原告何林已預交,由被告黃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支付原告何林。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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